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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監會、公安部關于印發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凍結資金返還若干規定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安部



銀監發〔2016〕41號



各銀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

根據國務院關于研究解決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凍結資金及時返還問題的工作部署,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財產權益,銀監會、公安部聯合制定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凍結資金返還若干規定,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凍結資金返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益,減少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被害人的財產損失,確保依法、及時、便捷返還凍結資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是指不法分子利用電信、互聯網等技術,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植入木馬等手段,誘騙(盜。┍缓θ速Y金匯(存)入其控制的銀行賬戶,實施的違法犯罪案件。

本規定所稱凍結資金,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特定銀行賬戶實施凍結措施,并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資金。本規定所稱被害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職責、范圍、條件和程序,堅持客觀、公正、便民的原則,實施涉案凍結資金返還工作。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協助公安機關實施涉案凍結資金返還工作。

第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查清被害人資金流向,及時通知被害人,并作出資金返還決定,實施返還。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督促、檢查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返還工作,并就執行中的問題與公安機關進行協調。

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協助公安機關查清被害人資金流向,將所涉資金返還至公安機關指定的被害人賬戶。

第五條 被害人在辦理被騙(盜)資金返還過程中,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信息,配合公安機關和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相應的工作。

被害人應當由本人辦理凍結資金返還手續。本人不能辦理的,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公安機關應當核實委托關系的真實性。

被害人委托代理人辦理凍結資金返還手續的,應當出具合法的委托手續。

第六條 對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公安機關凍結涉案資金后,應當主動告知被害人。

被害人向凍結公安機關或者受理案件地公安機關提出凍結涉案資金返還請求的,應當填寫《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涉案資金返還申請表》(附件1)。

凍結公安機關應當對被害人的申請進行審核,經查明凍結資金確屬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權屬明確無爭議的,制作《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涉案資金流向表》和《呈請返還資金報告書》(附件2),由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并出具《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凍結資金返還決定書》(附件3)。

受理案件地公安機關與凍結公安機關不是同一機關的,受理案件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凍結公安機關移交受、立案法律手續、詢問筆錄、被騙盜銀行卡賬戶證明、身份信息證明、《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涉案資金返還申請表》等相關材料,凍結公安機關按照前款規定進行審核決定。

凍結資金應當返還至被害人原匯出銀行賬戶,如原銀行賬戶無法接受返還,也可以向被害人提供的其他銀行賬戶返還。

第七條 凍結公安機關對依法凍結的涉案資金,應當以轉賬時間戳(銀行電子系統記載的時間點)為標記,核查各級轉賬資金走向,一一對應還原資金流向,制作《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涉案資金流向表》。

第八條 凍結資金以溯源返還為原則,由公安機關區分不同情況按以下方式返還:

(一)凍結賬戶內僅有單筆匯(存)款記錄,可直接溯源被害人的,直接返還被害人;

(二)凍結賬戶內有多筆匯(存)款記錄,按照時間戳記載可以直接溯源被害人的,直接返還被害人;

(三)凍結賬戶內有多筆匯(存)款記錄,按照時間戳記載無法直接溯源被害人的,按照被害人被騙(盜)金額占凍結在案資金總額的比例返還(返還計算公式見附件4)。

按比例返還的,公安機關應當發出公告,公告期為30日,公告期間內被害人、其他利害關系人可就返還凍結提出異議,公安機關依法進行審核。

凍結賬戶返還后剩余資金在原凍結期內繼續凍結;公安機關根據辦案需要可以在凍結期滿前依法辦理續凍手續。如查清新的被害人,公安機關可以按照本規定啟動新的返還程序。

第九條 被害人以現金通過自動柜員機或者柜臺存入涉案賬戶內的,涉案賬戶交易明細賬中的存款記錄與被害人筆錄核對相符的,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予以返還。

第十條 公安機關辦理資金返還工作時,應當制作《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凍結資金協助返還通知書》(附件5),由兩名以上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持本人有效人民警察證和《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凍結資金協助返還通知書》前往凍結銀行辦理返還工作。

第十一條 立案地涉及多地,對資金返還存在爭議的,應當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一個公安機關負責返還工作。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返還時,應當對辦案人員的人民警察證和《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凍結資金協助返還通知書》進行審查。對于提供的材料不完備的,有權要求辦案公安機關補正。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協助公安機關辦理返還。能夠現場辦理完畢的,應當現場辦理;現場無法辦理完畢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回執反饋公安機關。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留存《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凍結資金協助返還通知書》原件、人民警察證復印件,并妥善保管留存,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承辦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涉案資金返還工作。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違法辦理資金返還,造成當事人合法權益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中國銀監會和公安部應當加強對新型電信網絡違法犯罪凍結資金返還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協助公安機關資金返還義務的,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工作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追究相應機構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中國銀監會和公安部共同解釋。執行中遇有具體應用問題,可以向銀監會法律部門和公安部刑事偵查局報告。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9月18日



附件:

1.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凍結資金返還申請表

2.呈請返還資金報告書

3.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凍結資金返還決定書

4.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凍結資金協助返還通知書

5.資金返還比例計算方法

國務院關于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務院



國發〔2016〕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創業投資是實現技術、資本、人才、管理等創新要素與創業企業有效結合的投融資方式,是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重要資本力量,是促進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的助推器,是落實新發展理念、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培育發展新動能和穩增長、擴就業的重要舉措。近年來,我國創業投資快速發展,不僅拓寬了創業企業投融資渠道、促進了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增強了經濟發展新動能,也提高了直接融資比重、拉動了民間投資服務實體經濟,激發了創業創新、促進了就業增長。但同時也面臨著法律法規和政策環境不完善、監管體制和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滯后等問題,存在一些投資“泡沫化”現象以及非法集資風險隱患。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為進一步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創業投資是指向處于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未上市成長性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天使投資是指除被投資企業職員及其家庭成員和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以其自有資金直接開展的創業投資活動。發展包括天使投資在內的各類創業投資,應堅持以下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著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進一步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不斷完善體制機制,健全政策措施,加強統籌協調和事中事后監管,構建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的制度環境、市場環境和生態環境,加快形成有利于創業投資發展的良好氛圍和“創業、創新+創投”的協同互動發展格局,進一步擴大創業投資規模,促進創業投資做大做強做優,培育一批具有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的中國創業投資品牌,推動我國創業投資行業躋身世界先進行列。

(二)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服務實體。創業投資是改善投資結構、增加有效投資的重要手段。要進一步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創新監管方式,既要重視發揮大企業的骨干作用,也要通過創業投資激發廣大中小企業的創造力和活力。以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助力創業企業發展為本,引導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秉承價值投資理念,鼓勵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防范和化解投資估值“泡沫化”可能引發的市場風險,積極應對新動能成長過程中對傳統產業和行業可能造成的沖擊,妥善處理好各種矛盾,加大對實體經濟支持的力度,增強可持續性,構建“實體創投”投資環境。

二是堅持專業運作。以市場為導向,充分調動民間投資和市場主體的積極性,發揮市場規則作用,激發民間創新模式,防止同質化競爭。鼓勵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從自身獨特優勢出發,強化專業化投資理念和投資策略,深化內部體制機制創新,加強對投資項目的投后管理和增值服務,不斷提高創業投資行業專業化運作和管理水平,夯實“專業創投”運行基礎。

三是堅持信用為本。以誠信為興業之本、發展之基,加強創業投資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促進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誠信守法,忠實履行對投資者的誠信義務,創建“信用創投”發展環境。

四是堅持社會責任。圍繞推進創新型國家建設、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的使命和社會責任,推動創業投資行業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產業政策開展投資運營活動,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促進創業投資良性競爭和綠色發展,共同維護良好市場秩序,樹立“責任創投”價值理念。

二、培育多元創業投資主體

(三)加快培育形成各具特色、充滿活力的創業投資機構體系。鼓勵各類機構投資者和個人依法設立公司型、合伙型創業投資企業。鼓勵行業骨干企業、創業孵化器、產業(技術)創新中心、創業服務中心、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創業創新資源豐富的相關機構參與創業投資。鼓勵具有資本實力和管理經驗的個人通過依法設立一人公司從事創業投資活動。鼓勵和規范發展市場化運作、專業化管理的創業投資母基金。(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國務院國資委、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積極鼓勵包括天使投資人在內的各類個人從事創業投資活動。鼓勵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資人聯盟等各類平臺組織,培育和壯大天使投資人群體,促進天使投資人與創業企業及創業投資企業的信息交流與合作,營造良好的天使投資氛圍,推動天使投資事業發展。規范發展互聯網股權融資平臺,為各類個人直接投資創業企業提供信息和技術服務。(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證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多渠道拓寬創業投資資金來源

(五)大力培育和發展合格投資者。在風險可控、安全流動的前提下,支持中央企業、地方國有企業、保險公司、大學基金等各類機構投資者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母基金。鼓勵信托公司遵循價值投資和長期投資理念,充分發揮既能進行創業投資又能發放貸款的優勢,積極探索新產品、新模式,為創業企業提供綜合化、個性化金融和投融資服務。培育合格個人投資者,支持具有風險識別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個人參與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建立股權債權等聯動機制。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建立創業投資企業與各類金融機構長期性、市場化合作機制,進一步降低商業保險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的門檻,推動發展投貸聯動、投保聯動、投債聯動等新模式,不斷加大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融資支持。加強“防火墻”相關制度建設,有效防范道德風險。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穩妥開展并購貸款業務,提高對創業企業兼并重組的金融服務水平。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投貸聯動機制,穩妥有序推進投貸聯動業務試點,推動投貸聯動金融服務模式創新。支持創業投資企業及其股東依法依規發行企業債券和其他債務融資工具融資,增強投資能力。(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政府引導和政策扶持

(七)完善創業投資稅收政策。按照稅收中性、稅收公平原則和稅制改革方向與要求,統籌研究鼓勵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人投資種子期、初創期等科技型企業的稅收支持政策,進一步完善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抵扣稅收優惠政策,研究開展天使投資人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商務部、稅務總局、證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建立創業投資與政府項目對接機制。在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域、雙創示范基地、國家高新區、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產業(技術)創新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開放項目(企業)資源,充分利用政府項目資源優勢,搭建創業投資與企業信息共享平臺,打通創業資本和項目之間的通道,引導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于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形成科技成果的轉化。挖掘農業領域創業投資潛力,依托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園區、農業產業化示范基地、農民工返鄉創業園等,通過發展第二、三產業,改造提升第一產業。有關方面要配合做好項目對接和服務。(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商務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研究鼓勵長期投資的政策措施。倡導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理念,研究對專注于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在企業債券發行、引導基金扶持、政府項目對接、市場化退出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研究建立所投資企業上市解禁期與上市前投資期限長短反向掛鉤的制度安排。(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人民銀行、證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充分發揮政府設立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作用,加強規范管理,加大力度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促進就業增長。充分發揮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等已設立基金的作用。對于已設立基金未覆蓋且需要政府引導支持的領域,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按照“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原則推動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聚集放大作用,引導民間投資等社會資本投入。進一步提高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市場化運作效率,促進政策目標實現,維護出資人權益。鼓勵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注資市場化母基金,由專業化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受托管理引導基金。綜合運用參股基金、聯合投資、融資擔保、政府出資適當讓利于社會出資等多種方式,進一步發揮政府資金在引導民間投資、擴大直接融資、彌補市場失靈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并完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中政府出資的績效評價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完善創業投資相關法律法規

(十一)構建符合創業投資行業特點的法制環境。進一步完善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相關法律法規,研究推動相關立法工作,推動完善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完善創業投資相關管理制度,推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盡快出臺,對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實行差異化監管和行業自律。完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證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落實和完善國有創業投資管理制度。鼓勵國有企業集眾智,開拓廣闊市場空間,增強國有企業競爭力。支持有需求、有條件的國有企業依法依規、按照市場化方式設立或參股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母基金。強化國有創業投資企業對種子期、初創期等創業企業的支持,鼓勵國有創業投資企業追求長期投資收益。健全符合創業投資行業特點和發展規律的國有創業投資管理體制,完善國有創業投資企業的監督考核、激勵約束機制和股權轉讓方式,形成鼓勵創業、寬容失敗的國有創業投資生態環境。支持具備條件的國有創業投資企業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探索國有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核心團隊持股和跟投。探索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轉型升級為創業投資企業。依法依規豁免國有創業投資企業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證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進一步完善創業投資退出機制

(十三)拓寬創業投資市場化退出渠道。充分發揮主板、創業板、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及區域性股權市場功能,暢通創業投資市場化退出渠道。完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機制,改善市場流動性。支持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柜臺市場開展直接融資業務。鼓勵創業投資以并購重組等方式實現市場化退出,規范發展專業化并購基金。(證監會牽頭負責)

七、優化創業投資市場環境

(十四)優化監管環境。實施更多的普惠性支持政策措施,營造公平競爭的發展環境,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搞好服務,激發活力。堅持適度監管、差異監管和統一功能監管,創新監管方式,有效防范系統性區域性風險。對創業投資企業在行業管理、備案登記等方面采取與其他私募基金區別對待的差異化監管政策,建立適應創業投資行業特點的寬市場準入、重事中事后監管的適度而有效的監管體制。加強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引導創業投資企業建立以實體投資、價值投資和長期投資為導向的合理的投資估值機制。對不進行實業投資、從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助推投資泡沫及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創業投資企業建立清查清退制度。建立行業規范,強化創業投資企業內控機制、合規管理和風險管理機制。加強投資者保護,特別是要進一步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和投資者合法經營、合法權益和合法財產。加強投資者教育,相關投資者應為具有風險識別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者。建立并完善募集資金的托管制度,規范創業投資企業募集資金行為,打擊違法違規募集資金行為。健全對創業投資企業募集資金、投資運作等與保護投資者權益相關的制度規范,加強日常監管。(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國務院國資委、證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優化商事環境。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自行出臺限制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市場準入和發展的有關政策。建立創業投資行業發展備案和監管備案互聯互通機制,為創業投資企業備案提供便利,放寬創業投資企業的市場準入。持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工商登記注冊便利化水平。促進創業投資行業加強品牌建設。(國家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證監會會同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優化信用環境。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和社會征信機構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記錄,實現創業投資領域信用記錄全覆蓋。推動創業投資領域信用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與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現互聯互通。依法依規在“信用中國”網站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相關信息。加快建立創業投資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制度,鼓勵有關社會組織探索建立守信紅名單制度,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建立健全創業投資行業信用服務機制,推廣使用信用產品。(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證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加強對創業創新早期知識產權保護,在市場競爭中培育更多自主品牌,健全知識產權侵權查處機制,依法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犯罪行為,將企業行政處罰、黑名單等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嚴重侵犯知識產權的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進行公示,創造鼓勵創業投資的良好知識產權保護環境。(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工商總局、知識產權局、證監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推動創業投資行業雙向開放

(十八)有序擴大創業投資對外開放。發展創業投資要堅持走開放式發展道路,通過吸引境外投資,引進國際先進經驗、技術和管理模式,提升我國創業投資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按照對內外資一視同仁的原則,放寬外商投資準入,簡化管理流程,鼓勵外資擴大創業投資規模,加大對種子期、初創期創業企業支持力度。鼓勵和支持境內外投資者在跨境創業投資及相關的投資貿易活動中使用人民幣。允許外資創業投資企業按照實際投資規模將外匯資本金結匯所得的人民幣劃入被投資企業。(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鼓勵境內有實力的創業投資企業積極穩妥“走出去”。完善境外投資相關管理制度,引導和鼓勵創業投資企業加大對境外及港、澳、臺地區高端研發項目的投資,積極分享高端技術成果。(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完善創業投資行業自律和服務體系

(二十)加強行業自律。加快推進依法設立全國性創業投資行業協會,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成立創業投資協會組織,搭建行業協會交流服務平臺。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行業自律管理和政府與市場溝通中的積極作用,加強行業協會在政策對接、會員服務、信息咨詢、數據統計、行業發展報告、人才培養、國際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能力建設,支持行業協會推動創業投資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和社會責任建設,維護有利于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良好市場秩序。(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民政部、證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一)健全創業投資服務體系。加強與創業投資相關的會計、征信、信息、托管、法律、咨詢、教育培訓等各類中介服務體系建設。支持創業投資協會組織通過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群團組織、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天使投資人等多種渠道,以多種方式加強創業投資專業人才培養,加大教育培訓力度,吸引更多的優秀人才從事創業投資,提高創業投資的精準度。(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證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加強各方統籌協調

(二十二)加強政策頂層設計和統籌協調。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的政策協調,建立部門之間、部門與地方之間政策協調聯動機制,加強創業投資行業發展政策和監管政策的協同配合,增強政策針對性、連續性、協同性。建立相關政府部門促進創業投資行業發展的信息共享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各地區、各部門要把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作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的一項重要舉措,按照職責分工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措施,加強溝通協調,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各項政策及時落實到位,積極發展新經濟、培育新動能、改造提升傳統動能,推動中國經濟保持中高速增長、邁向中高端水平。

                             國務院


                           2016年9月16日

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為規范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提高刑事案件辦理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 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

  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ㄒ唬┚W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ǘ┦謾C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ㄈ┯脩糇孕畔、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ㄋ模┪臋n、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以數字化形式記載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不屬于電子數據。確有必要的,對相關證據的收集、提取、移送、審查,可以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偵查機關應當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關技術標準,全面、客觀、及時地收集、提取電子數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審查判斷電子數據。

  第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電子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第四條 電子數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第五條 對作為證據使用的電子數據,應當采取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方法保護電子數據的完整性:

 。ㄒ唬┛垩、封存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

 。ǘ┯嬎汶娮訑祿暾孕r炛;

 。ㄈ┲谱、封存電子數據備份;

 。ㄋ模﹥鼋Y電子數據;

 。ㄎ澹⿲κ占、提取電子數據的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渌Wo電子數據完整性的方法。

  第六條 初查過程中收集、提取的電子數據,以及通過網絡在線提取的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二、電子數據的收集與提取

  第七條 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取證方法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

  第八條 收集、提取電子數據,能夠扣押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的,應當扣押、封存原始存儲介質,并制作筆錄,記錄原始存儲介質的封存狀態。

  封存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應當保證在不解除封存狀態的情況下,無法增加、刪除、修改電子數據。封存前后應當拍攝被封存原始存儲介質的照片,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張貼封條處的狀況。

  封存手機等具有無線通信功能的存儲介質,應當采取信號屏蔽、信號阻斷或者切斷電源等措施。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可以提取電子數據,但應當在筆錄中注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原因、原始存儲介質的存放地點或者電子數據的來源等情況,并計算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校驗值:

 。ㄒ唬┰即鎯橘|不便封存的;

 。ǘ┨崛∮嬎銠C內存數據、網絡傳輸數據等不是存儲在存儲介質上的電子數據的;

 。ㄈ┰即鎯橘|位于境外的;

 。ㄋ模┢渌麩o法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情形。

  對于原始存儲介質位于境外或者遠程計算機信息系統上的電子數據,可以通過網絡在線提取。

  為進一步查明有關情況,必要時,可以對遠程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網絡遠程勘驗。進行網絡遠程勘驗,需要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依法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

  第十條 由于客觀原因無法或者不宜依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并在筆錄中說明原因。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準,可以對電子數據進行凍結:

 。ㄒ唬⿺祿看,無法或者不便提取的;

 。ǘ┨崛r間長,可能造成電子數據被篡改或者滅失的;

 。ㄈ┩ㄟ^網絡應用可以更為直觀地展示電子數據的;

 。ㄋ模┢渌枰獌鼋Y的情形。

  第十二條 凍結電子數據,應當制作協助凍結通知書,注明凍結電子數據的網絡應用賬號等信息,送交電子數據持有人、網絡服務提供者或者有關部門協助辦理。解除凍結的,應當在三日內制作協助解除凍結通知書,送交電子數據持有人、網絡服務提供者或者有關部門協助辦理。

  凍結電子數據,應當采取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方法:

 。ㄒ唬┯嬎汶娮訑祿耐暾孕r炛;

 。ǘ╂i定網絡應用賬號;

 。ㄈ┢渌乐乖黾、刪除、修改電子數據的措施。

  第十三條 調取電子數據,應當制作調取證據通知書,注明需要調取電子數據的相關信息,通知電子數據持有人、網絡服務提供者或者有關部門執行。

  第十四條 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制作筆錄,記錄案由、對象、內容、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時間、地點、方法、過程,并附電子數據清單,注明類別、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驗值等,由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簽名或者蓋章;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無法簽名或者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由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有條件的,應當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第十五條 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由于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情況,并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針對同一現場多個計算機信息系統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可以由一名見證人見證。

  第十六條 對扣押的原始存儲介質或者提取的電子數據,可以通過恢復、破解、統計、關聯、比對等方式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進行偵查實驗。

  電子數據檢查,應當對電子數據存儲介質拆封過程進行錄像,并將電子數據存儲介質通過寫保護設備接入到檢查設備進行檢查;有條件的,應當制作電子數據備份,對備份進行檢查;無法使用寫保護設備且無法制作備份的,應當注明原因,并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電子數據檢查應當制作筆錄,注明檢查方法、過程和結果,由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進行偵查實驗的,應當制作偵查實驗筆錄,注明偵查實驗的條件、經過和結果,由參加實驗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七條 對電子數據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對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

  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制定。

三、電子數據的移送與展示

  第十八條 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儲介質或者電子數據,應當以封存狀態隨案移送,并制作電子數據的備份一并移送。

  對網頁、文檔、圖片等可以直接展示的電子數據,可以不隨案移送打印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因設備等條件限制無法直接展示電子數據的,偵查機關應當隨案移送打印件,或者附展示工具和展示方法說明。

  對凍結的電子數據,應當移送被凍結電子數據的清單,注明類別、文件格式、凍結主體、證據要點、相關網絡應用賬號,并附查看工具和方法的說明。

  第十九條 對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以及計算機病毒等無法直接展示的電子數據,應當附電子數據屬性、功能等情況的說明。

  對數據統計量、數據同一性等問題,偵查機關應當出具說明。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偵查終結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應當將電子數據等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和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應當移送的電子數據沒有移送或者移送的電子數據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補充移送或者進行補正。

  對于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應當移送的電子數據沒有移送或者移送的電子數據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通知后三日內移送電子數據或者補充有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控辯雙方向法庭提交的電子數據需要展示的,可以根據電子數據的具體類型,借助多媒體設備出示、播放或者演示。必要時,可以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操作,并就相關技術問題作出說明。

四、電子數據的審查與判斷

  第二十二條 對電子數據是否真實,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ㄒ唬┦欠褚扑驮即鎯橘|;在原始存儲介質無法封存、不便移動時,有無說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過程及原始存儲介質的存放地點或者電子數據的來源等情況;

 。ǘ╇娮訑祿欠窬哂袛底趾灻、數字證書等特殊標識;

 。ㄈ╇娮訑祿氖占、提取過程是否可以重現;

 。ㄋ模╇娮訑祿缬性黾、刪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說明;

 。ㄎ澹╇娮訑祿耐暾允欠窨梢员WC。

  第二十三條 對電子數據是否完整,應當根據保護電子數據完整性的相應方法進行驗證:

 。ㄒ唬⿲彶樵即鎯橘|的扣押、封存狀態;

 。ǘ⿲彶殡娮訑祿氖占、提取過程,查看錄像;

 。ㄈ┍葘﹄娮訑祿暾孕r炛;

 。ㄋ模┡c備份的電子數據進行比較;

 。ㄎ澹⿲彶閮鼋Y后的訪問操作日志;

 。┢渌椒。

  第二十四條 對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是否合法,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ㄒ唬┦占、提取電子數據是否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取證方法是否符合相關技術標準;

 。ǘ┦占、提取電子數據,是否附有筆錄、清單,并經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沒有持有人(提供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是否注明原因;對電子數據的類別、文件格式等是否注明清楚;

 。ㄈ┦欠褚勒沼嘘P規定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是否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ㄋ模╇娮訑祿䴔z查是否將電子數據存儲介質通過寫保護設備接入到檢查設備;有條件的,是否制作電子數據備份,并對備份進行檢查;無法制作備份且無法使用寫保護設備的,是否附有錄像。

  第二十五條 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網絡身份與現實身份的同一性,可以通過核查相關IP地址、網絡活動記錄、上網終端歸屬、相關證人證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進行綜合判斷。

  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存儲介質的關聯性,可以通過核查相關證人證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進行綜合判斷。

  第二十六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電子數據鑒定意見有異議,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

  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對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人,人民法院應當通報司法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對電子數據涉及的專門性問題的報告,參照適用前三款規定。

  第二十七條 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采用;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ㄒ唬┪匆苑獯鏍顟B移送的;

 。ǘ┕P錄或者清單上沒有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的;

 。ㄈ⿲﹄娮訑祿拿Q、類別、格式等注明不清的;

 。ㄋ模┯衅渌Υ玫。

  第二十八條 電子數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ㄒ唬╇娮訑祿荡鄹、偽造或者無法確定真偽的;

 。ǘ╇娮訑祿性黾、刪除、修改等情形,影響電子數據真實性的;

 。ㄈ┢渌麩o法保證電子數據真實性的情形。

五、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鎯橘|,是指具備數據信息存儲功能的電子設備、硬盤、光盤、優盤、記憶棒、存儲卡、存儲芯片等載體。

 。ǘ┩暾孕r炛,是指為防止電子數據被篡改或者破壞,使用散列算法等特定算法對電子數據進行計算,得出的用于校驗數據完整性的數據值。

 。ㄈ┚W絡遠程勘驗,是指通過網絡對遠程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勘驗,發現、提取與犯罪有關的電子數據,記錄計算機信息系統狀態,判斷案件性質,分析犯罪過程,確定偵查方向和范圍,為偵查破案、刑事訴訟提供線索和證據的偵查活動。

 。ㄋ模⿺底趾灻,是指利用特定算法對電子數據進行計算,得出的用于驗證電子數據來源和完整性的數據值。

 。ㄎ澹⿺底肿C書,是指包含數字簽名并對電子數據來源、完整性進行認證的電子文件。

 。┰L問操作日志,是指為審查電子數據是否被增加、刪除或者修改,由計算機信息系統自動生成的對電子數據訪問、操作情況的詳細記錄。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前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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